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新媒体(新浪微博、微信服务号、企业号、校园APP)日常运维工作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思政〔2013〕3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日常管理
第二条 学院新媒体工作原由院领导交办,在体制理顺前,主管部门为院信息化办公室。
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学生“新媒体”等社团,在信息化办公室监管下进行运行管理。维护团队成员应提供实名备案。
第三条 新媒体每年需根据平台要求进行年审,所需经费纳入常规预算。
第三章 内容服务管理
第四条 微信服务号、企业号、APP主要以对接校园信息化平台提供的服务为主,同时提供以下信息服务。
(一)校园快讯。涉及学院整体上的新闻,以学院官网对外公开、对普通受众有参考价值的快讯为信息源,纯校内新闻不转发。通知通报从校园官网直接抽取。
(二)信息化应用。提供校园信息化应用成果推广,包括新功能简介,操作指南等方面的内容。
(三)图书馆资源服务推广。包括新资源推介、讲座等信息素养教育活动信息。
(四)受学院其他部门委托,经部门签字确认的其他信息推介。如招生信息、考试信息、活动信息等。
第四章 工作机制
第五条 新媒体平台应及时对接具备条件的校内信息系统,提高信息共享度。
第六条 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,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官网的发布信息进行转发,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。
第七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。信息提供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严格执行“先审后发”制度,严禁发布不实、虚假和错误信息。
第八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。新媒体各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。如是有损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,须及时向校内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报告。
第九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。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,严禁发布涉密信息。
第五章 信息安全
第十条 平台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,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,出现违规内容,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。
第十一条 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,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,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